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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585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12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梦迪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窜至诸暨市山下湖镇清扬网吧附近,由被告人杨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何某停在网吧门口的价值2000元的特莱维狮牌二轮电瓶车一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某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公诉人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人口信息、失窃报告、收款收据、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