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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王龙与胡磊、毛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龙,胡磊,毛灿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林王龙。被告:胡磊。被告:毛灿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亚红、鲍青,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王龙诉被告胡磊、毛灿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林王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