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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中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中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中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延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万成刚,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志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沧州市中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畅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运河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河北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中泰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已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2002年12月2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上诉人沧州市中泰商贸有限公司所负责的拆迁工作已按期全部完成。造成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什么,机床厂职工的阻工问题是否属于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二、认定被上诉人河北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资金568.48万元的依据什么,被上诉人是否实际支出了该笔费用。三、违约金由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