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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吉亚青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88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吉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吉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吉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某某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小马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