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祥福与被执行人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锡伯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需偿还申请人吴某某房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因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工资,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望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凤岩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金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