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