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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