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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1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小超与郝洪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10225号原告李小超,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郝洪强,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超与被告郝洪强、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小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小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