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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赵新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第五村民小组,赵新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新华,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赵新俊,男,50多岁,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赵新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第五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第五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