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齐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齐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燕在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齐燕负担。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