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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铁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凉水镇庆荣碎石厂诉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SVI标七工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凉水镇庆荣碎石厂,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SVI标七工区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图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铁民初字第3号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庆荣碎石厂。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负责人:魏松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冯有斌,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81198606131172。住址: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朝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SVI标七工区项目部。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负责人:梁永忠,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庆荣碎石厂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SVI标七工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庆荣碎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9.24元,减半收取,即4384.62元由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庆荣碎石厂负担。审判员 任 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家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