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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位丽诉被告胡松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位某,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位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