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位丽诉被告胡松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位某,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位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