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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宝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谢军良与被告北票市全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某,北票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宝初字第00297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北票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谢某某与被告北票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谢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谢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复审 判 员  付连成人民陪审员  郭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