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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廖春兰、彭良与被上诉人杜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某,彭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土家族。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春朝,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某甲,男,汉族。上诉人廖某某、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某某及其与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春朝,被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1、杜某甲与杜某某的关系。如杜某甲系杜某某的父亲,应查明杜某某是否借用杜某甲的账户向廖某某转款,杜某甲是否知道杜某某借用其账户转款;2、杜某某的财产来源及其收入状况;3、借款协议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时间、地点、有无证人;4、原审法院在询问杜某某时,杜某某称,原借条无证人证明,所以换成打印条,为什么打印的条仍无证明人;5、沙某某证明是2013年农历二月份杜某某借其钱,为什么“支付”给廖某某是10月份;6、既然三张借条系同一天更换,为什么时间分别为2013年5月12日、2013年8月15日、2013年10月15日;7、杜某某与廖某某均已结婚,廖某某的丈夫是否知晓该“借款”或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俊波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