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与冯勇文、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冯勇文,王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晋城开发区。负责人杨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星星,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勇文,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址山西省高平市。被告王建华,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址山西省高平市,系被告冯勇文妻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晋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冯勇文、被告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晋城开发区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星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勇文、被告王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晋城开发区支行诉称,被告冯勇文因分期购车于2011年4月18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还款合同》,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所购车辆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王建华出具《承诺书》,承诺作为被告冯勇文的配偶同意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原告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冯勇文多次逾期拖欠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被告王建华也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勇文、被告王建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125148.38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1日,自2014年8月2日起的相关费用按还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勇文未答辩。被告王建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勇文与被告王建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冯勇文因分期购车于2011年4月18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信用卡,2011年4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卡A[晋城分]行[开发区]支行(2011)年(050600008分期还款175]号《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还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购车分期付款还款总额为177280元,其中还款本金160000元,手续费17280元;购车分期付款期限为36个月,且不能办理分期付款展期业务;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从分期付款业务办理后的次月开始,还款金额每月为4444.44元;每个月的20日为最后还款日,逾期根据《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滞纳金、超限费、透支利息等;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同时,原告与被告冯勇文、被告王建华为以上还款合同签订了编号为卡D[晋城分]行[开发区]支行(2011)年[分期抵字175]号《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抵押物为被告所购晋ENXX**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王建华还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作为被告冯勇文的配偶同意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原告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冯勇文多次逾期拖欠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被告王建华也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截止2015年5月1日,被告欠原告本金50240.27元、利息、滞纳金等69860.17元,共计120100.44元。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付款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之合同及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冯勇文、被告王建华偿还借款,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冯勇文、被告王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勇文与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120100.44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1日,自2015年5月2日起的相关费用按还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被告冯勇文与被告王建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晋平人民陪审员 牛湖北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