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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羊松、杨俊影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53400元,羊松,杨俊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171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羊松,男,汉族,35岁。被申请人:杨俊影,女,汉族,37岁。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53400元。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申请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