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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秦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秦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778号原告王丽萍。被告秦志良。原告王丽萍与被告秦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加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志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萍诉称,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期2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被告秦志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秦志良于2014年5月26日向王丽萍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王丽萍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正,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利率支付,借款期限二个月,到2014.7月25日前归还。逾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借条签署地凯旋城所在法院处理,本人愿意承担��有费用。”2014年8月1日王丽萍向本院起诉秦志良,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裁定,以秦志良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王丽萍的起诉。2015年3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秦志良诈骗一案。2015年3月10日,王丽萍起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条、民事裁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秦志良向王丽萍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秦志良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王丽萍可向秦志良主张权利。故王丽萍要求秦志良归还借款6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该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秦志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丽萍借款6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该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650元,由秦志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朱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杭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