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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淑香与孙学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香,孙学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49号原告:王淑香,女,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学香,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香诉被告孙学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