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蒋永强与王泽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强,王泽明,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蒋永强,男,生于1965年6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泽明,男,生于1971年6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兵,男,生于1993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蒋永强与被告王泽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奎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泽明、王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2年3月21日和2013年3月15日,二被告因向原告赊购化肥分别下欠6000元和5405元。当时约定:欠款于6个月内付清,否则,按月加收3%的违约金。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故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支付化肥款11405元及违约金3000元,合计1440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2份,证明2012年3月21日和2013年3月15日,二被告因向原告赊购化肥分别下欠6000元和5405元的事实。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2份欠条,经当庭审查并综合分析,本院认为,该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实现其证明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并结合以上有效证据,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2年3月21日和2013年3月15日,二被告两次向原告赊购化肥欠货款6000元和5405元,并出具书面欠条,二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可二被告已支付化肥款5300元并对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求表示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欠原告化肥款6105元未付,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化肥款6105元的诉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求,因原告当庭已表示放弃,故本院不再处理。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泽明、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永强化肥款6105元。如被告王泽明、王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蒋永强负担35元,被告王泽明、王兵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奎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三霞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