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福仁与董淑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仁,董淑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徐福仁.委托代理人:王旭光,浙江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淑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路229号。代表人:杨秀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仁与被告董淑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仁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仁撤回对被告董淑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福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