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西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建与李兰英债券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李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兰英,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梁建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兰英给付赔偿款5953.40元及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兰英在法定期限内将付赔偿款5953.40元及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执行费50.00元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员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