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建与李兰英债券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李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兰英,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梁建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兰英给付赔偿款5953.40元及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兰英在法定期限内将付赔偿款5953.40元及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执行费50.00元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员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