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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兴与被执行人张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周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义县人民法院(2014)义民二初字第016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因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取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4)义民二初字第0167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