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慧芬与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芬,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陈慧芬。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芬与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慧芬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