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与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3号原告: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清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敬、上官文东。被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金晓、叶碧闻。被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应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0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冬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