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石丙坤、陈桂荣等与东光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县拆迁工作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丙坤,陈桂荣,东光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县拆迁工作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丙坤。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荣。上诉人陈桂荣委托代理人:陈秀青,男,193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连镇镇于集村***号。系上诉人陈桂荣之父。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郝轶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光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北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杨树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光县拆迁工作指挥部。上诉人石丙坤、陈桂荣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26日,上诉人石丙坤、陈桂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丙坤、陈桂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丙坤、陈桂荣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为74元,由上诉人石丙坤、陈桂荣负担。被上诉人东光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沧民终字第37号一案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