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陈志刚,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额敏县。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银,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负责人张秀萍,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刚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交)。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