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萍与青州市弥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青州市弥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875-1号原告张萍,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弥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敬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青州市弥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州市弥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