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河北天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河北天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数谷大厦803。法定代表人李佳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大街丰收路华荣街1号。法定代表人古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天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4224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2240元。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李波名下位于龙熙半岛花园3-2-1201号、金龙花苑4-2-5号房产两套。三、立即查封担保人李玉琼名下位于世纪家园6-1-10号房产一套。四、立即查封担保人李天廓名下位于海港区团结里29栋4-10号房产一套。五、立即查封担保人张绍艳名下位于上秦家园3-2-8号房产一套。六、立即查封担保人刘馨名下位于海港区和苑小区2栋1117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