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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涂晓洪与张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晓洪,张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93号原告:涂晓洪,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张有志,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晓洪诉被告张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晓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晓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晓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晓洪承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