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涂晓洪与张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晓洪,张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93号原告:涂晓洪,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张有志,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晓洪诉被告张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晓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晓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晓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晓洪承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