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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凤来与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来,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刘凤来。被告: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来与被告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