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行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0234-4。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杨少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斓,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085457-1。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建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环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对其罚款6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环保局对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煜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