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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延华、郑淑英与郑淑英、陈泽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华,郑淑英,陈泽朋,陈霜,陈驰,陈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540-2号原告:陈延华。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林志华。被告:郑淑英。被告:陈泽朋。被告:陈霜。被告:陈驰。以上四位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献孟。被告:陈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华与被告郑淑英、陈泽朋、陈霜、陈驰、陈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313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70元,共计5604元,由原告陈延华负担。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管露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