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胜与被告顾华东、陈胡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顾华东,陈胡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陈胜。被告顾华东。被告陈胡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南路156号最南面三跨。负责人孙小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与被告顾华东、陈胡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