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潘立才与徐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才,徐中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潘立才,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徐中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立才与被告徐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立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