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华与深圳市国红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深圳市国红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张华,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国红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红。委托代理人陈艳枝,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理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深圳市国红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媛怡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