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经木与深圳市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经木,深圳市鼎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黄经木,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浩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邱家儒。申请人黄经木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经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81%的股权(以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并由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74425-3)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81%的股权(以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晓青审 判 员  陈少丘代理审判员  卢泽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裕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