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蔚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进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则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