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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与罗小虎、陈金妹、陈太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罗小虎,陈金妹,陈太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李叶青,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武,男,汉族,该社办事员,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皓,女,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虎,男,住高州市。被告:陈金妹,女,住高州市。被告:陈太坤,男,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诉被告罗小虎、陈金妹、陈太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罗小虎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以被告罗小虎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小虎、陈金妹、陈太坤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罗小虎、陈金妹、陈太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 江 辉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张国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陀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