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财辉与江义舟、谢和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财辉,江义舟,谢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林财辉,龙岩市新罗区计生指导站医生。被执行人江义舟,居民。被执行人谢和兰,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义舟、谢和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江义舟在龙岩市中医院每月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祥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翁溢帆(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