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潘兴旺、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潘兴旺,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被执行人:潘兴旺。被执行人:吕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伟在银行存款24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