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潘兴旺、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潘兴旺,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被执行人:潘兴旺。被执行人:吕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伟在银行存款24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