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丁义真与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义真,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郓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丁义真,农民。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堆集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鹿培忠。职务:经理。原告丁义真与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义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培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义真诉称,2012年12月初,被告法人称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欲借钱周转,并承诺随时根据原告的要求全额归还。为了取得原告的信任,其还表示愿意用厂房及其机械设备作抵押,原告就同意被告的借款请求。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借给被告13.7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据。2014年3月原告发现有人找被告催债,经多方了解到被告目前外债较多,故于2014年5月期间多次督促被告尽快还款,但被告以多种理由拖延。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7万元,并支付2014年8月1日后的利息。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丁义真借款137000元,由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并加盖了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印章。收据内容是:“借据2012年12月21日今借到丁义真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元正¥137000.00借款用途说明存款月息壹分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3月21日借款人签章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出纳李某某”。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3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收据等记录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及借款合同,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丁义真主张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清偿本金137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依法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义真现金13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息千分之十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昌民审 判 员 李文蓉人民陪审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洪敏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