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俎计红与秦利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俎计红,农民。被告秦利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俎计红诉被告秦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利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计红撤回对被告秦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俎计红负担。审判员屈书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