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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桂贤、贾晓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赵桂贤,贾晓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95-1号原告: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2559号吉林省投资大厦A座4层。法定代表人:杨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涛,业务经理。被告:赵桂贤,女,1967年1月11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贾晓明,男,1964年6月3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桂贤、贾晓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800元,由原��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