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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9-2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云科,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泰达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锁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玉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洁颖,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议书》的效力尚未确定,须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 克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