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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姜迪芳与重庆市渝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迪芳,重庆市渝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姜迪芳,女,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汪羽、程生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5077-6。法定代表人刘泽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迪芳与被重庆市渝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迪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迪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迪芳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胡 蓉代理审判员 程 智人民陪审员 周祖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