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巴行监字第3号牛晓晴:你与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4)和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4)巴立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以被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错误为由向我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和静县人民政府、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国土资源局系协助和静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你的再审申请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