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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钱耀明与周庆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耀明,周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4078号申请执行人钱耀明,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庆华,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703号原告钱耀明诉被告周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庆华名下可予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钱耀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庆华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钱耀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7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庆华给付租金270,000元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钱耀明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魏智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