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晓辉犯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辉,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261992********,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住址新绛县阳王镇裴社村第*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期间于12月2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刑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晓辉在潞村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KW7**货车沿禹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槐树凹北口附近先后撞到同向行驶的出租车(车牌号为晋MT65**)及逆向行驶的福特轿车(车牌号为晋MY07**)后逃逸,当行驶至铺安街水墨世家小区内被被撞车主拦截住。经检验,王晓辉血液的酒精含量为214.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王晓辉到案说明、被害人刘长平、杨泽宇的询问笔录、王晓辉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运城道交所(2014)酒检字第345号王晓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报告、结论送达及告知书、刘长平、杨泽宇的驾驶证复印件、案发时王晓辉驾驶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王晓辉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王晓辉与刘长平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罚决字(2014)002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罚款缴纳收据、被告人王晓辉的供述及辩解、王晓辉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晓辉与被害人刘长平、杨胜雷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刘长平、杨胜雷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晓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且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14.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辉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嘉 帅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收件人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