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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群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群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00号罪犯李群峰。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冷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群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群峰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群峰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群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6.9分。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李群峰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10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群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群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