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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邹文斌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斌,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邹文斌,男,苗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瓦屋塘乡瓦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90********。被告: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8号(流芳园横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斌,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文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文斌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虞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