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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贤华与李华、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曾贤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代理人李贵华、谢小芬,均是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8号12-6。负责人傅中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负责人刘明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均健、陈文佳,分别是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卢述芬,女,汉族,住四川省渠。原告曾贤华诉被告李华、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卢述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04月06日,被告李华驾驶渝BG69**号重型货车沿启超大道往银湖大道方向行驶,当日13时00分,驶至会城启超大道南车红绿灯路口实施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由原告曾贤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曾贤华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李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曾贤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曾贤华,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事故发生前,原告于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入职新会区会城铭欣搬运队工作,月平均工资约4266.33元。从2011年1月至今居住在江门市新会区灵镇荷苞里。事故发生后,曾贤华到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住院时间为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5月13日,共住院37天。2014年8月28日,广东天地方正临床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天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860号】认定:曾贤华的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定残时,原告的儿子曾某甲,年满11周岁,需扶养7年;女儿曾某乙,年满12周岁,需扶养6年。五、医疗费:24647元(住院费22629.10元+门诊费2017.9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7天=3700元七、护理费:80元/天×37天=2960元八、误工费:4266.33元/月÷30天/月×144天=20478.38元九、残疾赔偿金:80866.04元(1)残疾赔偿金:32598.70元/年×20年×10%=65197.4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15668.64元,其中:①曾某甲生活费:24105.60元/年×7年×10%÷2人=8436.96元②曾某乙生活费:24105.60元/年×6年×10%÷2人=7231.68元十、鉴定费:2000元十一、交通费:300元十二、精神抚慰金:3000元十三、有关肇事车辆、车主及车辆保险合同内容:渝BG69**号重型货车车辆注册登记人是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是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卢述芬,该车挂靠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从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十四、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李华赔付曾贤华医疗费13000元。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本次诉讼中本院根据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卢述芬为本案被告。十六、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华立即赔偿原告125188.52元;2、被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卢述芬对上述第一项诉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求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之诉讼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警大队依照合法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曾贤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李华驾驶的渝BG69**号重型货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损害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身损害损失时,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华按责赔偿。因本次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被告李华应承担事故损失30%的赔偿责任。经本院查核原告的医药费损失24647元。原告主张营养费900元,但因原告没有提供医嘱需要加强营养,故此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属农业家庭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并非依靠农业生产经营作为其生活来源,而且原告从2011年1月至今居住在城镇,故此其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同上所述,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提供证明予以证实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误工,本院对原告误工费主张予以支持。对伙食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被告均无异议,但原告住院37天,应按实际天数37天计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失十级伤残,确实对原告方造成精神打击,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理,但5000元偏高,应以3000元为宜。由于原告没有提交相关交通费票据,被告同意酌情300元,本院酌定交通费300元。原告因为本次诉讼而支付诉讼费和伤残鉴定费用200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应由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失有:医疗费246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住院护理费2960元、误工费20478.38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68.64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有:医疗费246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合计28347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其余已超过了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的部分18347元(28347元-10000元),由被告李华按责赔偿。属于机动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住院护理费2960元、误工费20478.38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68.64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09604.42元,此款未超过了机动车“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原告109604.42元。由于被告李华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所以李华承担30%责任赔偿给原告,即李华应赔偿原告5504.10元(18347元×30%)。李华已赔付原告医疗费13000.00元,超出应赔偿金额7495.90元,此款应予在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款项中扣除。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112108.52元(10000元+109604.42元-749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贤华112108.52元。二、驳回原告曾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4元,由原告曾贤华负担293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社昌审判员  邓国经审判员  许荣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美笑 微信公众号“”